
您知道《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主要内容吗?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3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美国、德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立法,对人体器官捐献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禁止买卖人体器官;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二是,为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准入和退出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等四项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已经获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三是,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条例明确规定了摘取人体器官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不法摘取人体器官,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四是,为确保捐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使器官资源的使用公开、透明,条例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此外,《条例》还对违法摘取他人器官、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非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摘自微信公众号《法汇天下》)